学校制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湖北科技学院发布时间:2021-08-22浏览次数:

为加强全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学校制定《湖北科技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公开发表与党和国家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二)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三)拒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对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四)对抗组织审查;(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办法强调,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组织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二)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工作分配、人员调动等决定;(三)对于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或其他应当向组织汇报的事项,不按规定向组织汇报;(四)被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将其泄露给他人;(五)擅自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外出,泄露学校工作秘密或打听、了解职权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工作内容;(六)压制党员申辩、辩护、作证;(七)压制党员申诉;(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办法指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廉洁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执行公务之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收受被调查单位、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接受被调查单位、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二)在执纪过程中与被调查人员建立私人关系,进行非正常交往,向被调查单位、个人提出借用财物、托办私事等要求;(三)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或收缴的违纪违法财物;(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五)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办法强调,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群众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二)对符合政策与相关规定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办法指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党组织、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党组织、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二)违反回避原则,在执纪工作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延执行调查任务;(四)越权批办、催办或者干预案件调查处理;(五)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六)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侮辱、体罚、变相体罚被调查人,侵犯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七)丢失、损毁案件材料;(八)向被调查单位、人员或特定关系人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领导批示、举报人信息;(九)办人情案或利用职权、工作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十)利用招标或招生招聘监督执行公务之机,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招生招聘、资源配置等学校业务工作;(十一)违反计算机保密安全规定及其他保密安全规定;(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办法强调,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生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二)弄虚作假,骗取集体、个人荣誉;(三)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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