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湖北科技学院发布时间:2021-08-22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在全校树立起主动作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学校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信任保护和激励干部相结合。学校党委、行政是问责决定主体,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是问责调查部门,按照问责制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强调,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一)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不作为,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乱作为,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它应当问责的情形。

办法指出,实施问责要注意把创造性地执行上级和学校的部署要求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区别开来;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规违纪区别开来。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的本质区别,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锐意进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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