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印发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发布者:湖北科技学院发布时间:2021-08-22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学校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依规办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学校制定《湖北科技学院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学校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问责方式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学校行政负责全校的行政问责工作,监察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职责。学校实行责任清单、履职尽责清单制度,明确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各行政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本单位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执行本办法要正确区分行政问责情形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不得以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行政问责。

办法强调,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一)不执行学校或上级的决定、命令的;(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接受力所能及的任务的;(三)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者经常不参加会议、活动的;(四)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对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管不处理的;(五)未履行保护学校师生人身权、财产权等职责的;(六)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回告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七)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或者保密义务的;(八)其他不履行规定的职责的。

办法指出,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乱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一)超越职责权限或违反规定程序实施工作行为的;(二)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不调查研究,不听取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失误的;(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决策的;(五)不从实际出发,好大喜功,搞形式主义,劳民伤财的;(六)在工作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七)发生教学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八)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压制学术自由的;(九)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不按规定使用、报销经费的;(十一)在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存在明显问题的;(十二)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存在明显问题的;(十三)在奖学金、助学金等评审和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存在明显问题的;(十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的;(十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十六)违反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规定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活动的;(十七)索取或收受相对人财物,或者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十八)其他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方式实施工作行为的。

办法强调,行政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怠于履行职责等慢作为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一)工作不积极、不认真负责,不按时按要求完成交办的任务的;(二)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三)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四)对符合政策的师生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五)对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故未及时采取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等措施的;(七)其他不及时履行职责的。

办法指出,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对行政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一)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单位职责的;(二)对本单位履职情况不抓不管,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对反映本单位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回告、移送的;(三)其他应当对行政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的。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问责要注意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延误与不作为、慢作为区分开来,把创造性地执行学校或上级的决定与乱作为区分开来,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纪违法区分开来。要鼓励和支持人们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调动大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办法还对行政问责方式及适用、行政问责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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