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提出关于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湖北科技学院发布时间:2021-08-22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遵循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党委提出《中共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系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集体责任范围是:1.党委及其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全面领导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重点对党委常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校内各党总支,党政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未独立设置党总支的科研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纪委监察处机关承担主体责任,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监督责任。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等党委部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2.各党总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意见指出,个人责任范围是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1.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点对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校内各党总支,党委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2.党委副书记、校长: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对行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未独立设置党总支的科研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3.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承担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对任(兼)职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4.党委常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党委常委会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过程中职责领域的工作和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对任(兼)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对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责任。5.副校长:共同参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过程中职责领域的工作和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对任(兼)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对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责任。6.党总支书记:是任(兼)职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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